联亚检测了解到,5月8日,四川省气象局印发《四川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今年7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为5年。详细内容分享如下: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四川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四川省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件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四川省气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件2);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件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附件4);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附件4)。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附件5);
(二)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检测委托协议书或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现场记录等。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技术职称证书等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四条 四川省气象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资质核查
第十五条 四川省气象局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乙级资质申请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原件;
(三)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的实物,检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及使用记录等;
(四)办公场所;
(五)档案保管场所;
(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技术标准等原件;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现场核查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检测项目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包括委托协议书或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
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核查的内容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表》,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
第五章 资质评审和认定
第十六条 四川省气象局受理后,应当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
现场考核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试、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题目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答题正确率达到60%为合格,不设补考。技术负责人答题正确率未达到60%的,可终止现场考核。
现场操作考核要求被评审单位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小组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现场操作考核规范》(QX/T 646)等标准规范,并填写《雷电防护装置现场操作考核记录表》(附件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8),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应当听取对被评审单位现场核查、现场考核情况汇报,然后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汇总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四川省气象局。
第二十条 四川省气象局对拟通过认定的申请单位在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公示七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四川省气象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时限。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气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四川省气象局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四川省气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理论考试不合格未通过认定的单位再次提交申请前,应先重新参加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质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资质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气象局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未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资质证到期不再延续。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气象局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资质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四川气象”网站公布。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四川省气象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资质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第七章 资质延续
取得四川省气象局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四川省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根据资质等级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气象局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八章 资质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气象局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前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应及时向四川省气象局申请核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变更申请公函;
(二)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
(五)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应及时向四川省气象局申请核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书;
(二)变更前后的各相关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第三十一条 法人登记所在地由省外迁入四川的,应当向四川省气象局申请核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
(二)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迁出、迁入的相关材料;
(四)变更前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迁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注册地变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向四川省气象局申请资质迁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
(二)变更前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四川省气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补办资质证申请公函(包括补办原因、补办资质证类别等);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作废声明。
资质证书由四川省气象局核实后补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四川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气象局报告,并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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