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亚检测了解到,为加强外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天津市气象局拟制发《天津市外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详细内容分享如下:
条 为加强外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从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外地检测单位”)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津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
第四条 外地检测单位在津设立分支机构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外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津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外地检测单位在津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重新报告。
第五条 外地检测单位在津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检测活动信息提交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六条 外地检测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个半年内的在津检测项目清单。
第七条 外地检测单位应当对提交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外地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活动,并接受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外地检测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的,应将质量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十条 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外地检测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
区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采集到的外地检测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外地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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