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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行政管理责任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2-28 1129次浏览

我们都知道省级气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防雷检测机构,那么省级气象部门的防雷安...


我们都知道省级气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防雷检测机构,那么省级气象部门的防雷安全责任具体有哪些呢?近期,辽宁省气象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行政管理责任分工(修订)的通知》,其具体防雷安全行政管理责任如下:

一是,行政许可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延续认定、变更核定、合并核定、分立核定、迁入核定、迁出核定、注销。

二是,监督管理

1.组织实施防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组织实施防雷标准和规范。

3.对下级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省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制定和公布全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目录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

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6.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

7.组织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8.组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和公示。

9.组织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以及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省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10.审查接收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报告和检测项目清单,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1.对防雷行业组织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行业监管。

三是,行政处罚

1.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4.对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四是,其它

1.组织特大和重大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2.划分辽宁省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3.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报告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4.设立并公开防雷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防雷安全生产的举报。

5.发布雷电防护装置年度检测通告,督促防雷装置产权单位主动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6.建立落实建设工程省级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7.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部署的工作。

五是,法律责任

省气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不再具备资质条件而不撤销原认定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防雷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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