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亚检测了解到,近日,辽宁省气象局网站刊登了《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单位提出的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意见应署名并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意见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38号令修订)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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