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亚检测了解到,为加快推进防雷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保障防雷公共安全,厦门市气象局对《厦门市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包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和防雷检测机构)的失信信息做了分类,具体如下:
第六条 信用信息类别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构成。
失信信息包括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归集记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
第九条 轻微失信信息
轻微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存在一定失范现象但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一般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信用承诺而产生的防雷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一般失信信息管理: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3.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要求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4. 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一般失信信息管理:
1.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的;
3.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4.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程度严重而产生的防雷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市防雷安全“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一)因违反安全生产、防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导致雷击造成火灾或爆炸,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雷电灾害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因违反安全生产、防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吊销资质证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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